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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08939号“奥特曼和朋友们”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4 13:16 阅读(

  异议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漫维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贺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上海漫维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第41008939号“奥特曼和朋友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特曼和朋友们”指定使用在第3类“润发乳;洗发液;牙膏;护发素;洗面奶;浴液;浴盐;花露水;指甲油;香水”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27668号“迪迦奥特曼ULTRAMAN TIGA及图”商标、第4027667号“戴拿奥特曼ULTRAMAN DYNA及图”商标、第4027094号“咸蛋超人ULTRAMAN及图”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波;浴液;清洁制剂;鞋油;砂纸;香精油;化妆品;牙膏;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ULTRAMAN”和“奥特曼”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且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含义等相近,如予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08939号“奥特曼和朋友们”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