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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47070号“茶BROWN&CON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4 11:25 阅读()
异议人:连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海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连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南京海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第40247070号“茶BROWN&CON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茶BROWN&CONY”指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1770502号“BROWN & FRIENDS LINE FRIEND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名为“BROWN”、“CONY”的卡通形象为即时通信软件“LINE”中的聊天表情贴图,经长期推广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人申请多件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卡通形象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该行为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复制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商标法》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理应不予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247070号“茶BROWN&CON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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