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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048700号“SANTAK”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3 17:25 阅读(

 
  异议人: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杰洪
  异议人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杰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36048700号“SANTA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ANTAK”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策划;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33516515号“SANTAK”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样品散发;广告;商业橱窗布置”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查时亦考虑到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048700号“SANTAK”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