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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09546号“HEMAN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4 10:52 阅读()
异议人:赫曼尼通用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申瑞化妆品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赫曼尼通用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申瑞化妆品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37909546号“HEMAN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EMANI”指定使用于第3类的“洁肤霜(化妆品);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的“HEMANI”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已于“洁肤霜(化妆品)”等商品上在中国在先使用“HEMANI”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也未能证明“HEMANI”作为异议人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姓名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909546号“HEMAN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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