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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763907号“熊猫太阳PANDASU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3 14:38 阅读()
异议人:上海熊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熊猫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导聚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熊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熊猫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27763907号“熊猫太阳PANDASU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熊猫太阳PANDASU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传真机;自动计量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2537号“熊猫PAND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线;电缆”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电线”商品上的“熊猫 PANDA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763907号“熊猫太阳PANDASU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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