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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89308号“拾味熊猫”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3 14:23 阅读()
异议人:熊猫通用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至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熊猫通用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至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5期《商标公告》第39989308号“拾味熊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拾味熊猫”指定使用于第7类“农业机械;制茶机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86993号“熊猫及图”、第8659702号、第8659735号“熊猫 PANDA及图”、第12779248号、第13814706号“熊猫及图”、第23057344号“熊猫XIONGMA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水族馆通水泵”、“涂刷机”、第12类“小型机动车”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各有其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73313号“熊猫XIONGMAO及图”、第28300569号“熊猫智能 PANDA SMART”、第21095061号“熊猫智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喷雾器(机器);脱水机(造纸工业用)”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熊猫”,易被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脱水机(造纸工业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989308号“拾味熊猫”商标在“农业机械;脱水机(造纸工业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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