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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65546号“袁蒙YUANME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3 10:44 阅读()
异议人:袁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海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兴安盟隆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六指山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袁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兴安盟隆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39865546号“袁蒙YUANME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袁蒙YUANMEN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营养强化米(未煮过的);糙米”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303830号、第22936422号“袁米”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米”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865546号“袁蒙YUANME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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