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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146385号“外星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3 10:34 阅读()
异议人:戴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外星人饮食管理湖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企运网企业服务(武汉)有限公司
异议人戴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外星人饮食管理湖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6146385号“外星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外星人”指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动物训练”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35166号“外星人”商标、第5029303号“ALIEN WARE”商标、第5152711号“图形”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个人用计算机;电子日程表;电子布告板”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使用在“计算机”商品上的第7435166号“外星人”商标、第5029303号“ALIEN WARE”商标、第5152711号“图形”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知名商标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146385号“外星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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