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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81188号“SUPREMEIYD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3 10:28 阅读(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至高国际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誉方知识产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对被异议人至高国际投资(香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5期《商标公告》第39181188号“SUPREMEIYD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UPREMEIYD及图”指定使用在第43类“自助餐厅、餐馆”等服务上。   至本案审理时,异议人引证的第34537054号“SUPREME BY CHAPTER”商标、第34804013号“SUPREME及图”商标、第34953402号“SUPREME NEW YORK”商标均已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被依法驳回,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虽然异议人引证的第32865656号“SUPREME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4类商品上的在先申请于2019年12月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异议人引证的第29312577号“SUPREME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的在先申请于2019年12月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异议人引证的第25032435号“SUPREME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在先申请于2019年12月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但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处于行政诉讼状态,故上述商标的在先申请仍有效。   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17380211号、第29312577号“SUPREME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鞍架、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08746号“SUPREME及图”商标,在先申请现已初步审定公告的第17380212号“SUPREME及图”商标,在先申请的第25032435号“SUPREME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内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32865656号“SUPREME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4类“雪茄、烟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908123号“SUPREME NEW YORK”商标、第35908124号“SUPREME及图”商标、第35908125号“SUPREME BY CHAPTER 4”商标,在先申请现已初步审定公告的第35908127号“SUPREME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双方商标虽字母构成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在相关消费者中享有一定知名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第3类、第7类、第21类、第30类、第32类、第33类、第35类、第43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了与异议人在先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SUPREME”、“SUPREME&CLUB”等商标。被异议人未予答辩对其商标创意作出合理解释。因此,结合本案中的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181188号“SUPREMEIYD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