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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16618号“一番”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0 09:52 阅读()
异议人:海口新一番回转寿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山豆腐(海南)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口嘉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口新一番回转寿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山豆腐(海南)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9期《商标公告》第31116618号“一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番”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饭店;茶馆;自助餐厅;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酒吧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02378号“新一番回转”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酒吧;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主体部分“新一番”的文字构成、呼叫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厅;餐厅;饭店;茶馆;咖啡馆;酒吧服务;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对象、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特点等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116618号“一番”商标在“自助餐厅;餐厅;饭店;茶馆;咖啡馆;酒吧服务;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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