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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23584号“圆句昭浩AKIHIRO ENK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9 17:22 阅读(

  异议人:人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罗礼贵
  异议人人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罗礼贵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0523584号“圆句昭浩AKIHIRO ENK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圆句昭浩AKIHIRO ENKU”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样品散发;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广告”,申请日期为2019年8月22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恶意抄袭、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异议人在中国大陆地区将“圆句昭浩AKIHIRO ENKU”或与之近似的文字作为其商标于“货物展出;样品散发”等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对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姓名权,但其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中国相关公众已将“圆句昭浩AKIHIRO ENKU”与异议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一般不会认为被异议商标“圆句昭浩AKIHIRO ENKU”为异议人,或认为标记有被异议商标的商品与异议人存在特定联系,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姓名权的损害。   但是经查,本案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300多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知名玩具品牌名称相同或近似,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对上述事实做出合理解释与说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523584号“圆句昭浩AKIHIRO ENK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