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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13272号“TRPK”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9 10:32 阅读(

    异议人:美国崔克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宇婷
  异议人美国崔克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宇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1613272号“TRP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RPK”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7727号、第4081036号“TREK”、第6084638号“TREK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手套”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不易区分,双方商标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服装;成品衣;裤子;游泳衣;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在“自行车”等商品上的第588998号、第804548号、第4081037号“TREK”、第6084639号“TREK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是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帽”等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加之双方商标文字尚有区别,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我局对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名称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对异议人在先商号权构成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613272号“TRPK”商标在“裤子;成品衣;服装;游泳衣;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