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37489073号“添添聚TTGOOD TIANTIANJU YUANWE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9 10:23 阅读(

   
 
  异议人: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添添聚源味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添添聚源味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第37489073号“添添聚TTGOOD TIANTIANJU YUANWE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添添聚TTGOOD TIANTIANJU YUANWE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24136号、第5650074号“图形”商标、第5408165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42类的“主持计算机网站;室内装饰设计”等、第43类的“餐馆;快餐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被异议商标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489073号“添添聚TTGOOD TIANTIANJU YUANWE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