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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87358号“好名字”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8 10:38 阅读(

  异议人:普兰店区好姓名文化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易猴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兰店区好姓名文化服务中心对被异议人安徽易猴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第40587358号“好名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名字”指定使用于第41类“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58192号、第9597281号、第9598270号、第9598304号“好名字”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顾问);人事管理咨询;广告稿的撰写”、第41类“教育;培训;教育信息”、第42类“包装设计;气象信息;建筑学咨询”、第45类“安全咨询;个人背景调查;家务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587358号“好名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