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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13274号“SAMCHAK”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8 10:32 阅读(

  异议人:陈浩彬
  委托代理人:江苏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宏波
  异议人陈浩彬对被异议人周宏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40613274号“SAMCHA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SAMCHAK”,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洗发液;洗衣剂”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的“SAMCHAK”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视频截图、平台粉丝数量等证据材料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将“SAMCHAK”商标于“化妆品;洗发液;洗衣剂”等商品上在中国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613274号“SAMCHA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