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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34690号“可丽痘医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8 10:18 阅读()
异议人:黄志华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卓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苗方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雨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黄志华对被异议人广州苗方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38534690号“可丽痘医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可丽痘医生”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芳香疗法服务;皮肤科服务;按摩;化妆师服务;打蜡脱毛;美容护理服务;美容师服务;美容院服务;身体美容护理服务”,申请日期为2019年5月29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9993945号“友仟痘医生”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美容服务;医疗护理”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接近,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异议人在“芳香疗法服务;皮肤科服务”等服务上将“可丽痘医生”作为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534690号“可丽痘医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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