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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37355号“到家张醪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8 10:22 阅读()
异议人:刘茂纲
委托代理人:成都胜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川西坝张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朗律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刘茂纲对被异议人成都川西坝张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1937355号“到家张醪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到家张醪糟”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会议室出租;烹饪设备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732702号“太平张醪糟”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会议室出租”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于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此外还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937355号“到家张醪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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