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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87489号“轻氧轻燕碗燕”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7 16:44 阅读()
异议人:厦门燕之屋生物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美若天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燕之屋生物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美若天成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39587489号“轻氧轻燕碗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轻氧轻燕碗燕”指定使用于第30类“冰糖燕窝”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41617号、第16738916号“碗燕”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冰糖燕窝;燕窝梨膏”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料、生产工艺、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轻氧轻燕碗燕”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碗燕”,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有其他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587489号“轻氧轻燕碗燕”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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