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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89057A号“莎玛汇”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7 16:34 阅读()
异议人一:重庆盈泽宏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协信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奥利安酒店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彰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重庆盈泽宏实业有限公司、协信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奥利安酒店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39089057A号“莎玛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莎玛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临时住宿处出租;寄宿处;餐馆;旅馆预订;酒吧服务;预订临时住所;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提供临时住宿;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异议人一重庆盈泽宏实业有限公司、异议人二协信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27865426号“莎玛湾”商标、第29073187号“协信莎玛”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内容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一重庆盈泽宏实业有限公司和异议人二协信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089057A号“莎玛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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