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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37328号“樱姬花”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7 17:02 阅读(

  异议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鲁云花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晓光知识产权(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鲁云花食品有限公司(原名称:庆云县鲁花制粉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5期《商标公告》第40137328号“樱姬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樱姬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粉;米;谷类制品;面条;食盐;醋;酱油;调味品”,申请日期为2019年8月5日。异议人引证的第42015047号“胡姬花”商标申请日期为2019年10月31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其关联公司在先注册的第3581430号、第7718086号、第3581429号“胡姬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制汤剂”等、第30类“咖啡饮料;蜂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成分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虽然异议人引证其关联公司在先注册第36114227号“胡姬花”商标、在先申请已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36891710号“胡姬花”商标,核定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米;食盐;酱油”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关联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食用油脂;花生油”等商品上的第1043095号商标“胡姬花”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137328号“樱姬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