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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42551号“字节智能”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7 14:38 阅读(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余从斌
  委托代理人:北京优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余从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9期《商标公告》第40442551号“字节智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字节智能”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外科手术机器人;缝合材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29057号、第15190269号、第30172688号“字节跳动”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时间记录装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442551号“字节智能”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