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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81548号“自然恩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7 14:31 阅读(

  异议人:大自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义士
  委托代理人:浙江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所
  异议人大自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义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9期《商标公告》第40281548号“自然恩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自然恩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建筑用木材;胶合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53872号、第4587176号“大自然”、第6829951号“大自然地板大成者成大器 NATURE”、第8743025号“大自然家居”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地板;非金属建筑物”等。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系列商标虽知名度较高,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281548号“自然恩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