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32647890号“慕诗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7 14:08 阅读(

  异议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黄小胜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小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9期《商标公告》第32647890号“慕诗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慕诗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室内窗用百叶帘(家具);壁炉隔屏(家具);装饰珠帘;木制或塑料制招牌”。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47074号“慕思”、第15001507号“慕思 DE RUCCI”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0类“木或塑料梯;室内百叶窗帘(家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647890号“慕诗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