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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WEI”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发布于 2021-08-17 11:22 阅读(

北京三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三维公司)于1993年在球类及器材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三维SANWEI”商标,2000年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三维SANWEI及图”商标,2007年再次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申请“SANWEI”商标,被商标局引证“SAN-EI”商标驳回。此案经商评委复审继续驳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维持驳回决定后,三维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诉争商标自早年已有在先使用,且三维公司先后注册了“三维SANWEI”、“三维SANWEI及图”等商标,可以认定三维公司长期、一贯地使用了“三维”、“SANWEI”及对应图形商标,可以认定“SANWEI”与“三维”及图形商标已经建立起了密切的联系,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与三维公司联系在一起,申请商标实际上已经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此外从商标标志本身判断,二者也有较大差异,诉争商标为汉语拼音,认读方法符合中文习惯,而引证商标并非汉语拼音,认读方法异于中文习惯,因此在中文语境下,相关公众易将两商标加以区分,不会混淆。因此,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及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
 
 
 
上述案件最终能够反转,一是三维公司早年就申请注册了汉语加拼音商标,在同一主体再次单独申请拼音商标时,能合理说明拼音所对应的汉字;二是当时考虑了驳回复审案件中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认可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且与汉字及三维公司建立了紧密联系,诉争商标实际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三是认可了拼音商标的特殊性,考虑到中文语境下公众对于商标的认读习惯,从而将商标能够区分开来。
 
 
 
在涉及拼音商标的近似判断问题上,上述案例均考量了拼音商标的特殊性,有一定参考价值。事实上,拼音作为中国特有的语言文字,与汉字本身存在着普遍的对应性,对于从小就接受汉语拼音教育的中国公众来说,即使在没有汉字而仅有拼音的情况下,基于拼音与汉字本身的对应关系,也能够自然将拼音与对应的汉字联系起来并进行识记,这与外文固有词汇,以及由不规则的外文字母排列组合而成、没有含义、中国公众无法直接进行识读的外文商标有着本质的区别。笔者认为,在判断拼音商标的近似问题上,应基于中国的文化习惯,更多考量拼音本身与汉字相对应而在发音、含义等方面与普通外文商标存在差异的特殊性,不宜简单依据外文商标近似的审查标准判定,这对中国申请人自创的国产品牌而言也是很有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