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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70030号“南极绒”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7 13:48 阅读()
异议人: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赛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舒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赛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9期《商标公告》第37770030号“南极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南极绒”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镜子(玻璃镜);非金属挂衣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63477号、第14744205号、第16188484号“南极人”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镜子(玻璃镜);家具”等。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南极人”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具有较大区别,加之双方商标文字亦有不同,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770030号“南极绒”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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