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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SHEN”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发布于 2021-08-17 11:06 阅读()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于1993年在知识产权咨询、法律服务业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柳沈 LIUSHEN”商标,2016年再次在相同及类似服务项目上申请了“LIUSHEN”商标,被商标局引证“六神LIUSHEN”商标驳回。柳沈律师事务所随即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在商评委仍予驳回后,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一审判决继续维持驳回复审决定后,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虽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读音近似,但是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早在1993年就申请注册了“柳沈LIUSHEN”商标,汉语拼音“LIUSHEN”对应的中文为“柳沈”,而引证商标“六神LIUSHEN”中的汉语拼音对应的中文为“六神”,二者含义不同,标志整体上尚可区分。因此,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及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就诉争商标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上述案件最终能够反转,很关键的一点就在于柳沈律师事务所早在引证商标申请日之前,就申请注册了“柳沈 LIUSHEN”汉字加拼音商标,在同一主体再次申请拼音商标时,能合理说明拼音商标的来源,并切实有据证明拼音所对应的汉字,从而使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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