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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93842号“郁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7 10:51 阅读()
异议人: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誉闻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誉闻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9期《商标公告》第40493842号“郁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郁友”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照明设备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54867号“有友”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动物寄养”等。双方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加工过的肉”商品上的“有友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均具有较大区别,加之双方商标文字亦有不同,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493842号“郁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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