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38367212号“SUNNY MORNI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6 15:13 阅读(

  异议人:艾思玛太阳能技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晨日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艾思玛太阳能技术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晨日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第38367212号“SUNNY MORNI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UNNY MORNI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读卡设备;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生物识别扫描仪;导航仪器;电子公告牌;手机;汽车音响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10473号“SUNNY PLACES”商标,第11915434号“SUNNY PORTAL”商标,第3798442号“SUNNY ISLAND”商标,第4089571号“SUNNY CENTRAL”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64565号“SUNNY”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变压器(电力);逆变器(电力);电流转换器;监测设备(电气);调节设备(电气)”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367212号“SUNNY MORNI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