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42261634号“观世亚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3 14:53 阅读(

  异议人:上海一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腾飞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亚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一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亚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261634号“观世亚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观世亚明”指定使用于第11类“太阳能灯;路灯;照明灯具;LED灯具;探照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4447号、第32743583号“亚明”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灯;LED灯具;照明灯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亚明”,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261634号“观世亚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