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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43059号“CARRY OW OFF VVHIT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3 15:38 阅读()
异议人:欧夫怀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马金其
异议人欧夫怀特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马金其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1743059号“CARRY OW OFF VVHIT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ARRY OW OFF VVHITE”指定使用于第25类“圆领毛衣;防水夹克;帆布鞋;男式短袜;披肩(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269916号、第32597315号“OFF-WHITE”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袜;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OFF WHITE”,字母构成、外观相近,可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743059号“CARRY OW OFF VVHIT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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