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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49609号“ZWKYB”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2 14:44 阅读(

    异议人:KYB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太原市信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KYB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太原市信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41249609号“ZWKY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WKYB”指定使用于第7类“自动加油轴承;滚珠轴承;机器轴承托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56795号“KYB”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7类“减震器;机械密封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KYB”商标为“减震器;液压动力传送装置”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但异议人未提交充足证据,我局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249609号“ZWKYB”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