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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49497号“RIDING FU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2 14:42 阅读(

  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韦艳媚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韦艳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40249497号“RIDING F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IDING FU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水瓶;保温瓶;玻璃杯(容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17128号“FU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刷子;化妆用具;水晶(玻璃制品);捕鼠器”。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249497号“RIDING FU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