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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5293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2 10:44 阅读(

  异议人:山东省盐业集团东方海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宋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省盐业集团东方海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宋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第3895293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用调味品;可可;比萨饼;饭团;烹饪食品用增稠剂;醋;海藻(调味品);发面团用酵素;食用芳香剂;搅稠奶油制剂”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异议人关联公司山东盐业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的山东天创洲际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推广服务协议》表明,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存在商业往来关系,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及其商标理应知晓。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思、构图要素及视觉效果雷同,被异议人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鉴于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已有市场声誉的意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消费者认为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具有特定关联,从而导致消费者的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95293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