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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45946号“超天精天CHAOTIANJINGTI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2 14:16 阅读()
异议人:杭州超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多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超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多航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9期《商标公告》第39745946号“超天精天CHAOTIANJINGTI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超天精天CHAOTIANJINGTIAN”指定使用于第9类“自动广告机;电测量仪器”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766513号“精天超天JINGTIANCHAOTIAN”商标、第32754474号“超天精天CHAOTIANJINGTIA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子防盗装置;人脸识别设备”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67813号、第34773083号“精天”商标、第32363439号“精天JINGTIA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池;电池充电器”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宣传合同、产品相关发票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在“自动广告机;电测量仪器”等相关行业已在中国市场上为相关公众熟知,亦不足以证明其在中国在“自动广告机;电测量仪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通过对“精天”商标的使用已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745946号“超天精天CHAOTIANJINGTI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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