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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32062号“念慈恩”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2 10:42 阅读()
异议人:京都念慈菴总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汪翠凤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京都念慈菴总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汪翠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5期《商标公告》第37532062号“念慈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念慈恩”指定使用于第3类“祭祀用香;香;香木;熏日用织品用香囊;草本化妆品”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82543号“京都念慈菴”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药皂;洗手膏;香料;饮料用香料(香精油);化妆品;减肥用化妆品;去斑霜;非医用漱口水”等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草本化妆品;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个人卫生用口气清新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部分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中药成药”商品上的“念慈菴”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抄袭、摹仿,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商品上亦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532062号“念慈恩”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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