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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67347号“上好星SHAGN HAO XI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2 10:34 阅读(

  异议人: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市大兴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点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市大兴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5期《商标公告》第38167347号“上好星SHAGN HAO X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上好星SHAGN HAO XING”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制食品;水果罐头;水果蜜饯;腌制蔬菜;蛋;牛奶”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44154号、第1793530号“上好佳OISHI及图”商标、第1502360号“上好佳”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土豆片(油炸);陈皮梅;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不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膨化食品”商品上的“上好佳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其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167347号“上好星SHAGN HAO XI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