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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85094号“BABALAH”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2 10:16 阅读()
异议人:沙玛蓬 功通汶雅瓦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惠东县平山香果鱼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跨境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沙玛蓬 功通汶雅瓦对被异议人惠东县平山香果鱼贸易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第39785094号“BABALA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BALAH”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清洁用油;沐浴用香草;带香味的织物清新喷雾剂;汽车用清洁制剂;爽肤水;防晒霜;眼镜片清洗溶液;假睫毛、假发和假指甲用黏合剂;厕所清洗剂”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异议人已于我国将“BABALAH”作为商标使用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785094号“BABALAH”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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