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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84466号“TDNIK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1 17:07 阅读(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蝙蝠侠智能数码有限公司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蝙蝠侠智能数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39084466号“TDNIK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DNIKE”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智能手机用壳;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26157号、第6891709号、第13209734号“NIK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手机壳;速度计”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差异明显,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084466号“TDNIK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