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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4106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1 17:06 阅读()
异议人:西藏罗宝藏药材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藏比珠雅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藏罗宝藏药材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藏比珠雅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第3864106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类“非医用漱口剂;牙膏;香;美容面膜;化妆品;成套化妆品;草本化妆品;香皂;制香料香水用油;个人清洁或祛味用下体注洗液”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84754号“罗宝及图”商标、第34840388号“卡曲藏香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香精油;唇膏;牙膏;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图形的整体构思、构图要素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64106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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