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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378202号“兴源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0 10:33 阅读(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庆麦麦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庆麦麦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第34378202号“兴源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兴源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外套;内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99756号、第3735344号“恒源祥”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衬衫;袜子;领带”等。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毛线”商品上的“恒源祥”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378202号“兴源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