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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1270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1 10:43 阅读()
异议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许唯
异议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许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4121270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18类“仿皮革;购物袋;手提包”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异议人的“AHIRU NO PEKKLE”美术作品首次公开发表的时间为1991年,著作权登记日为1994年,时间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且经异议人宣传和使用,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该作品已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的主要特征和设计手法等高度近似。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恶意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21270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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