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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32142号“九剑道”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0 10:35 阅读()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德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德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1132142号“九剑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剑道”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果酒;鸡尾酒;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92159号“剑”、第20487416号“剑南道”、第31953637号“九三剑”、第21086231号“剑法”、第20276990号“剑宗”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有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132142号“九剑道”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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