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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46083号“LASS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09 17:16 阅读(

  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化作物保护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化作物保护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1046083号“LASS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ASS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林业用化学品;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51744号“LESS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焊接用保护气体;铸造制模用制剂;未加工塑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在市场上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46083号“LASS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