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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981956号“竹叶青”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09 17:08 阅读()
异议人一: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金凤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宝威纸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宝威纸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34981956号“竹叶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竹叶青”指定使用于第16类“木浆纸”商品上。 异议人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3298号“竹叶青 BAMBOO LEAF GREE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7101号“竹叶青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上述两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中的汉字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复制、摹仿,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木浆纸”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异议人商标合法利益。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981956号“竹叶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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