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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0383号“正欧涂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09 15:42 阅读()
异议人: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发通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发通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39620383号“正欧涂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正欧涂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油漆;刷墙粉;涂料(油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50095号“正欧 正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木材防腐剂;金属防锈制剂”;第7873188号“正欧zheng o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防火水泥涂料;非金属喷漆间;发光铺筑材料”等;第3163183号“正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喷涂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内容特点、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在市场上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02534号“正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染料;颜料;食品色素”等、第4402535号“正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石料粘合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在市场上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复制、抄袭及抢注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扰乱市场公平竞争和商标注册秩序,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620383号“正欧涂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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