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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86109号“POLA AYLR P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09 15:35 阅读(

  异议人:宝丽奥蜜思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艳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中认世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丽奥蜜思控股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唐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第38686109号“POLA AYLR P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OLA AYLR PA”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785330号“POLA”商标、第7918533号“POLA AGLAIRA”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POLA”,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686109号“POLA AYLR P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