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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82817号“沃利丽娃 WALLY RIV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09 15:18 阅读(

    异议人:代表人:法拉帝股份公司
      共同申请人:海狮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德聚仁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德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法拉帝股份公司、海狮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德聚仁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第39082817号“沃利丽娃 WALLY RIV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沃利丽娃 WALLY RIVA”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医用敷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44793号“RIVA”商标、在先注册的第5726253号“丽娃”商标、第3951419号“WALLY及图”、第5383090号“沃利”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第12类“轮船”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RIVA”商标、“丽娃”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本案中,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被异议商标由异议人引证商标简单组合而成,此种一致程度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能就其商标的相关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其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恶意,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082817号“沃利丽娃 WALLY RIV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