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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53040号“曼哈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09 15:08 阅读(

  异议人:海澜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小城故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品恒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澜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小城故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第39553040号“曼哈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曼哈特”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沙拉吧”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59914号“曼巴特”商标、第34935943号“曼巴特 MAMBAT PLAZA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553040号“曼哈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