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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80140号“瑆世达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08 17:07 阅读()
异议人:世达工具(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乐清市德克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世达工具(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乐清市德克工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第39780140号“瑆世达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瑆世达及图”指定使用于第8类“鱼叉;剃须刀;剪刀”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93975号“世达”商标、第1284369号“世达SATA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8类“鱼叉;剃须刀;剪刀”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世达”,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0993973号“SATA”商标、第1977627号“世达SATA及图”商标、第1284370号“SATA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780140号“瑆世达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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