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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70002号“厚德煮酒”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03 16:58 阅读()
异议人:张才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辽宁厚德煮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张才对被异议人辽宁厚德煮酒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0270002号“厚德煮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厚德煮酒”,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烧酒;汽酒;米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627977号“后徳煮”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270002号“厚德煮酒”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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